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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USA

關於美國

美國移民主要分為親屬移民與職業移民。另外部份的非移民簽證也有機會轉移民簽證。

類別 申請資格
職業移民 EB-1A
EB-1B
EB-1C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才
傑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員
跨國企業的管理/經理級人員和主管
EB-2 高等學歷之專業人士與特殊專才
EB-3 熟練工及有學士學位之專業僱員、非熟練工(EW)
EB-4 特別移民 (包括宗教人員)
EB-5 創業投資移民
特殊移民 DV 樂透抽籤移民
親屬移民 F-1 美國公民的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
F-2A
F-2B
永久居留權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1 歲以下)
永久居留權居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F-3 美國公民己婚子女
F-4 美國公民之兄弟姐妹
L1-EB1C 經理人移民

L-1 簽證是為了讓跨國公司將其內部的經理級高管人員調派到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附屬公司擔任經理級高管而設計的。被調派的高管人員必須在公司為其提交申請的前三年內,在該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的機構至少工作一年。同時,L-1 允許尚未建立美國辦公室的跨國公司調派高管人員來美國進行美國公司辦公室的籌建,但此類 L-1 簽證通常僅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後可以申請延期

項目優勢
  • 不受任何移民配額排期限制,申請時間相對較短
  • 申請人 21 歲以上,各行各業皆可,且海內外企業不需經營相同或相關業務亦可
  • 無學歷要求,無需特別專業經驗,不論教育程度或英文能力如何
  • 無投資金額要求
  • 配偶及 21 歲以下子女可同時取得簽證,子女可享受公立中小學的免費教育,或是念大學享受與當地居民相同的較低學費
  • 可通過 EB-1C 轉換身份,申請綠卡
申請條件

須在海外母公司任職 1 年以上;該跨國公司在海外的機構必須和在美國的機構屬於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屬公司的關係,並且有實際的資金和業務的來往

EB-5 投資移民

美國國會於 1990 年立法制定的一項移民計劃,屬於「第五類優先職業移民類別」。申請人投資 105 萬美元或 80 萬美元(依照投資地區是否位於目標就業區 TEA 而定)在移民局 (USCIS) 核准的「區域中心」中,透過資本投資創造至少 10 個新的全職就業機會,促進美國整體經濟發展,以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

EB-5投資移民計劃下的投資是處於風險中,即儘管可以用項目資產擔保投資,但不能保證投資回報。

項目優勢
  • 一人申請,全家(包含配偶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同時取得身份
  • 無居住地點限制
  • 不需親自經營方案項目
  • 不需僱主擔保及勞工證明
  • 無學歷、語言或商業背景限制
  • 享有公立中小學義務教育、醫療福利
  • 擁有永久居留權後,可申請成為公民取得護照
申請資格
  1. 無犯罪記錄
  2. 投資金額 80 萬美元,投資至少五年
  3. 投資金來源合法,資金來源可以是薪資收入、不動產貸款、基金贖回、股票買賣、財產繼承、親屬贈與。申請人需提供文件證明所獲得的資金均屬合法

申請流程

投資者收到 EB-5 投資項目備忘錄

投資者簽訂相關文件並提供經濟背景细節

投資者將投資金額存入監管帳戶並存入支付項目管理費用

律師將 I-526E 申請提交美國移民局

收到美國移民局申請確認函後,投資金額從監管帳戶放款至投資項目方

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VC),填寫 DS260 表格及相關文件

投資者至當地美國大使館辦理(如AIT),或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面試

得到 2 年有條件綠卡

提交 I-829,申請解除 2 年條件式綠卡,轉 10 年永久綠卡

收到正式永久綠卡

EB-1 傑出人才移民

目的在吸納國際間在教育科學、體育藝術、與金融商管等領域,具有全球卓越能力的人才

EB-1A

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才 (Extraordinary Ability)

  1. 無需受雇於公司,無需勞工卡
  2. 申請人需提出至少三項下列證明:
    •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如諾貝爾獎、艾美獎等
    • 為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此學術機構認定會員標準為會員需有卓越成就
    • 專業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刊登您的作品集
    • 獲聘擔任與其專業領域有關的評審人或裁判
    • 具備領域內原創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的重大貢獻
    • 具備在專業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發表學術文章
    • 作品集曾在卓越的藝術展覽展出
    • 擔任傑出組織的領導角色
    • 取得該領域高薪或顯著高報酬的薪資
    • 具備表演藝術領域商業成功的經驗
EB-1B

傑出教授和研究員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1. 需由受雇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無需勞工卡,需有三年經驗
  2. 申請人需提出至少二項下列證明:
    •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
    • 為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且此學術機構認定會員標準為會員需有卓越成就
    • 曾有他人發表之文章介紹其人之工作
    • 為某些學術機構之評審會員或主要幹部
    • 為某些重要科學研究之主要作者
    • 曾發表文章、論文、作品、書籍

EB-1C

跨國公司主管和經理 (Certain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1. 在申請時,三年內需有至少一年以上重要經理人資歷
  2. 無需勞工卡
  3. 美國海外須有母公司,在美國運作子公司須有一年以上營運紀錄
NIW 國家利益豁免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簡稱 NIW )是美國移民法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 EB-2 )的一個特例,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科學、藝術和商務等領域擁有“高等學位”或具有“傑出技能”,並對美國國家利益作出重大貢獻。移民局若認爲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則可豁免外籍人士綠卡申請勞工證的申請程序。該類别無需雇主支持,但需要排期

項目優勢
  • 無需申請勞工證,無需雇主擔保
  • 無語言和年齡要求
  • 無需投資,無投資風險
  • 全家移民,獲得永久綠卡,包括本人、配偶及21周歲以下未婚子女
  • 全家抵美後,立即享受永久居民權益
  • 自由定居: 登陸後,申請人可以在美國的任何地方居住或從事各種生意活動
  • 子女在美上學可享受低廉學費,畢業後可自由找工作
申請資格
  1. 擁有美國碩士、博士高級學位或外國同等學歷,或學士學位加上5年在該領域的漸進式工作經驗
  2. 在科學、藝術或商業方面的有越能力的表現,且在未來可以大幅的造福美國經濟、文化或教育利益與福利
  3. 須符合下列其中三項標準:
    • 官方學術記錄,表明您從學院、大學、學校或其他學習機構獲得與您的特殊能力領域相關的學位、文憑、證書或類似獎項
    • 專業領域至少 10 年的全職工作經驗
    • 為您的專業或職業提供執業許可或認證
    • 證明您已為證明您卓越能力的服務收取薪水或其他報酬的證據
    • 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
    • 您的同行、政府機構、專業或商業組織對您的成就和對您所在行業或領域的重大貢獻的認可
E2 簽證

E 類簽證是所有非移民簽證中和綠卡所能享受的權利最相似的一種,它具有許多優點。依規定,申請 E-2 簽證,申請人(含自然人或公司)其國籍所屬國必須與美國政府簽署投資協定,才符合申請資格。台灣與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或"公司"皆擁有申請美國 E-2 簽證的資格。(中國與美國並沒有簽署上述投資協定,所以中國大陸"國民"或"公司"皆無法申請 E-2 簽證。)

項目優勢
  • E 類簽證是非移民簽證,所以沒有和綠卡一般的名額限制
  • 申請人及 18 歲以下子女可以唸公立學校
  • 申請人全家可擁有美國社會安全卡、駕照
  • 眷屬如工作需取得工卡
  • 可取得美國居留簽證,簽證效期最多五年,期限屆滿前得再申請延長
  • E 類簽證持有人之配偶及 21 歲以下之未婚子女亦得取得 E 類簽證,且配偶及子女的國籍不須與申請人之國籍相同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必須持有台灣護照或條約國之國籍。如果是一個企業,該企業至少50% 是被該條約國國籍的人持有
  2. 無犯罪記錄
  3. 投資金來源合法
  4. 適用於公司要在美國開立新的子公司,或個別投資者要在美國成立新企業
  5. 申請者必需投資實質資金創業之母國及美國間從事「實質」貿易的人
  6. 申請時必須證明企業己經始營運或己經準備好能力及營運

申請流程

諮詢簽約

進行實地考實

公司註冊以及開戶

投資者提供文件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性

滙入資金且開始運營

蒐集資料準備E-2申請

遞交文件至美國在台協會(AIT)

等面試通知

AIT面談

E2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