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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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主要分為親屬移民與職業移民。另外部份的非移民簽證也有機會轉移民簽證。
類別 | 申請資格 | |
職業移民 | EB-1A EB-1B EB-1C |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才
傑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員 跨國企業的管理/經理級人員和主管 |
EB-2 | 高等學歷之專業人士與特殊專才 | |
EB-3 | 熟練工及有學士學位之專業僱員、非熟練工(EW) | |
EB-4 | 特別移民 (包括宗教人員) | |
EB-5 | 創業投資移民 | |
特殊移民 | DV | 樂透抽籤移民 |
親屬移民 | F-1 | 美國公民的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 |
F-2A F-2B |
永久居留權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1 歲以下)
永久居留權居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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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 美國公民己婚子女 | |
F-4 | 美國公民之兄弟姐妹 |
L-1 簽證是為了讓跨國公司將其內部的經理級高管人員調派到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附屬公司擔任經理級高管而設計的。被調派的高管人員必須在公司為其提交申請的前三年內,在該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的機構至少工作一年。同時,L-1 允許尚未建立美國辦公室的跨國公司調派高管人員來美國進行美國公司辦公室的籌建,但此類 L-1 簽證通常僅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後可以申請延期
須在海外母公司任職 1 年以上;該跨國公司在海外的機構必須和在美國的機構屬於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屬公司的關係,並且有實際的資金和業務的來往
美國國會於 1990 年立法制定的一項移民計劃,屬於「第五類優先職業移民類別」。申請人投資 105 萬美元或 80 萬美元(依照投資地區是否位於目標就業區 TEA 而定)在移民局 (USCIS) 核准的「區域中心」中,透過資本投資創造至少 10 個新的全職就業機會,促進美國整體經濟發展,以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
EB-5投資移民計劃下的投資是處於風險中,即儘管可以用項目資產擔保投資,但不能保證投資回報。
投資者收到 EB-5 投資項目備忘錄
投資者簽訂相關文件並提供經濟背景细節
投資者將投資金額存入監管帳戶並存入支付項目管理費用
律師將 I-526E 申請提交美國移民局
收到美國移民局申請確認函後,投資金額從監管帳戶放款至投資項目方
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VC),填寫 DS260 表格及相關文件
投資者至當地美國大使館辦理(如AIT),或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面試
得到 2 年有條件綠卡
提交 I-829,申請解除 2 年條件式綠卡,轉 10 年永久綠卡
收到正式永久綠卡
目的在吸納國際間在教育科學、體育藝術、與金融商管等領域,具有全球卓越能力的人才
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才 (Extraordinary Ability)
傑出教授和研究員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跨國公司主管和經理 (Certain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簡稱 NIW )是美國移民法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 EB-2 )的一個特例,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科學、藝術和商務等領域擁有“高等學位”或具有“傑出技能”,並對美國國家利益作出重大貢獻。移民局若認爲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則可豁免外籍人士綠卡申請勞工證的申請程序。該類别無需雇主支持,但需要排期
E 類簽證是所有非移民簽證中和綠卡所能享受的權利最相似的一種,它具有許多優點。依規定,申請 E-2 簽證,申請人(含自然人或公司)其國籍所屬國必須與美國政府簽署投資協定,才符合申請資格。台灣與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或"公司"皆擁有申請美國 E-2 簽證的資格。(中國與美國並沒有簽署上述投資協定,所以中國大陸"國民"或"公司"皆無法申請 E-2 簽證。)
諮詢簽約
進行實地考實
公司註冊以及開戶
投資者提供文件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性
滙入資金且開始運營
蒐集資料準備E-2申請
遞交文件至美國在台協會(AIT)
等面試通知
AIT面談
E2簽證